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光伏产品、设备、相关辅配料及光伏产品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教学、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光伏行✅业整体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完善标准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各项活动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统筹应对贸易争端。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信息咨询工✅作。调查、研究本行✅业产业与市场,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及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
(四)促进光伏行业内部及与其他行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和氛围;
(六)广泛开展产业、技术、市场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本行业国内外产业、技术及市场发展研讨会和产品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
(七)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行业利益、形象,积极应对国际纠纷;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